政府采购投诉处理结果公告(2024年 第005号)

辽宁省政府采购网 2024-09-18 08:28:42

政府采购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政府采购投诉处理结果公告(2024年第005号)一、项目编号:JH24-211223-00046二、项目名称:西丰县第一医院血液透析、清洗、灭菌等设备采购三、相关当事人投诉人:山东新华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地址:淄博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华医疗科技园被投诉人1:辽宁咨发工程招标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地址:沈阳市沈河区青年北大街51号银河国际大厦A座12楼四、基本情况投诉人:山东新华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地址:山东省淄博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华医疗科技园邮编:255000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王玉全联系电话:0533-3598012授权代表:迟行利联系电话:18753359670地址:辽宁省辽阳市白塔区新华路499-1号邮编:114000被投诉人1:辽宁咨发工程招标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地址:沈阳市沈河区青年北大街51号银河国际大厦A座12楼邮编:110000联系人:李洋联系电话:024-31679592-8887采购项目名称:西丰县第一医院血液透析、清洗、灭菌等设备采购项目采购项目编号:JH24-211223-00046包号:001采购人名称:西丰县第一医院代理机构名称:辽宁咨发工程招标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投诉事项1-6均指向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未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具体行为:(1)评审因素未细化和量化,或未与相应的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对应。(2)评审因素在细化量化时,使用“优”“良”“中”一般”等没有明确判断标准、容易引起歧义的表述。(3)评审因素的指标量化为区间的,评审标准的分值未量化到区间。4)采用横向比较的方式进行评审。投诉事项7-9均指向采购需求中的技术、周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具体行为第(1)项:采购需求中的技术要求为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的专有功能、技术、设计等。五、处理依据及结果经我局调查查明:关于投诉事项1-6,评审因素的指标应当是可以量化的,不能量化的指标不能作为评审因素,在细化和量化时,一般不宜使用“针对性强”、“有针对性”“针对性差”等没有明确判断标准的表述。因此,供货方案、安装调试方案、质量保障方案、应急处理方案、售后服务方案、培训方案存在未细化量化的情形,违反《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五条第三款之规定,投诉事项1-6成立。关于投诉事项7-9,由于能满足投诉事项中货物参数的品牌不少于3家,不存在采购需求中的技术、周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具体行为第(1)项:采购需求中的技术要求为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的专有功能、技术、设计等。因此投诉事项7-9不成立。根据以上调查结果,我局认为:本项目招标文件评审因素存在未细化量化的情形,违反《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87号)第五十五条第三款之规定。经认定成立的投诉事项可能影响采购结果,本项目尚未确定中标供应商。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第三十条第(一)项之规定,处理决定如下:投诉事项7-9不成立,驳回投诉。投诉事项1-6成立,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六、其他补充事宜投诉人以及与本投诉处理决定有利害关系的供应商如对本处理决定不服,可在本处理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西丰县人民政府或铁岭市财政局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接到本处理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昌图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铁岭市西丰县财政局2024年9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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